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享补贴
陕西省西安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享补贴
西安市残联、财政局日前印发《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项目申报指南》,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扶持范围为每年按要求参加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1.5%的单位;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在1人以上(含1人、不含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及盲人按摩机构。申报条件是依法与安排的每名残疾人职工签订了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实际在岗工作;每年平均实际安排的残疾人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1.5%;实际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数超1人以上(含1人)或以安置盲人为主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为安排的每名残疾人职工缴纳医疗、养老社会保险;按月向安排的每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补贴标准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超出规定比例一人的(不足一人的不予计算),每人每年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超出规定比例安排二人以上的(含二人),自第二个人起每人每年按一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岗位技能培训。 (西安残联)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享补贴
超出规定比例1人补贴5000元/ 人·年 自第2人起补贴1万元/人·年
本报讯(记者 王燕)记者昨日获悉,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项目申报指南》。我市将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单位,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于10月30日前尽快申报。
残疾人占职工总数比例须高于1.5%
该政策旨在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 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工生产、生活水平。此次扶持范围包括,每年按要求参加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残疾人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的单位;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在1人以上(含1人、不含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及盲人按摩机构。
按照规定,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在职职工。
申报单位须符合4个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4个条件,包括依法与安排的每名残疾人职工签订了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实际在岗工作;每年平均实际安排的残疾人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1.5%;实际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数超1人以上(含1人)或以安置盲人为主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为安排的每名残疾人职工缴纳医疗、养老社会保险;按月向安排的每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该政策的补贴标准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超出规定比例一人的(不足一人的不予计算),每人每年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超出规定比例安排二人以上的(含二人),自第二个人起每人每年按一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主要用于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
此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岗位技能培训。
政策规定,各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按属地原则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所)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对就业单位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除退回项目资金外,并取消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同时根据情节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息时间:2013.12.09 阅读次数:1094次】 【我要打印】 【字体:大 中 小】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苏各单位: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申请审批表 2. 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12月2日
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以下简称“按比例补贴”),对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第三条 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经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二)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三)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四)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七)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第五条 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申请与拨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当年规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期限内向审核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第七条 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应填报《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和《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提交相关法人证照文件(复印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一)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证明;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全年);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标准和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残联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拨付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享受的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经费,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未在当年规定期限内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违规发放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将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政策指导;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各项材料,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单位中残疾人职工的就业岗位、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及时进行处理。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视情进行调整修订。
残疾人优惠政策 残疾人创业项目 www.CjR91.com/ 2016残疾人补贴多少钱2016残疾人补贴多少钱?近年来国家对残疾人扶持力度是越来越大,对残疾人补贴逐年递增,给更多的残疾人带来了实惠 … 继续阅读2016残疾人补贴多少钱 |